安全验证
!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政府令 第》13l号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    —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  :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三)与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设《;   】 (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   《 (六)》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 ,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 第【二章 路产保护 】 ? — 第: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 ?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 ? :  :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     (四)!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 : ?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 【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 第八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 ,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 —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 【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 : 》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部门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 :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 ,第三章 《公路两侧《。。的管理 》 , 第二十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省干线3米、县!级公:路2米、乡》级公路1米的距离】划定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一侧路肩【边缘填?土打地坪《的应:。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标?准负责重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2米、乡道—8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2【。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50米划》定(长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连线【按100米》划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 : 《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     公路【建设:前存在?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路建设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未迁出前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 ,    公》路,建设后未经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坏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     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处理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     不!服从路政人》员管理干扰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 ?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  》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