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政府【令 第13l号【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三)与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设,;,   【 (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    (—六)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二!章, 路产保护》 】 , 第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 》   ?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     (四)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 》。 ,。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 第》八,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 !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 !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 , 【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部门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 《。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 第三】章 公路两》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省干《线3米、县级—。公路2米、乡级公】。路1:米的距离划定 】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一侧路肩边缘填】土打地?坪的:应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标准】负责重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2米】。、乡道?8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2【。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50:米划定(长》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连?线按100》米划定)《 —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     公路建】设前存在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路建?设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未迁出前】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 公路?建设后未经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坏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  ?   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处理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 :     不服【从路政人员》管理干扰《。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 【 《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   ?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