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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政府《。令 :第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 ,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  】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    (》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 ?  : ,  (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 ,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 第六—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 ,   ?。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 第?八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未:使用: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该拆:迁,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以及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裁决》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市建设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予以拆除 】 》 第:。十二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不予实行产权调!换 ?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照等材料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到指定银【。行取款?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或价格 ! : ,    《。条例所?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估价原则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价格评估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不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搬迁时未—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搬迁 【 《。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 第!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其价值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 ,    【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无能力缴纳差价【的由拆?迁人另行确定—所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状况】其安置地《点与拆迁地点—的区位类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拆迁—地点属一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二、—三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二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三、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三【级区:位的可安置在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四级以下!区位的在原》。区,位安置? —。 :    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平面图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预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将其中!。一次评估的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 《     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 《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     评—估机构?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的该估价报告】不得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因拆迁当事!。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租赁《。关系终止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货币?补偿费 【。  ?   (《一)属于公企—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 (二?),原公:企房屋拆迁前产【权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仍: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 !    公企房屋】的确:认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房,屋; 】 :    《。(,三)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 第二十四条 生!活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二)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 安置地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按户》(,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公房由房屋承租【人)领取 —   》  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每月: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涉及的《。按月发放的各项拆迁!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