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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 第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    —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 ?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 ,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 ?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    (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   【  (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   —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六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 ?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第】八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未!使用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该拆迁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第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以及?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裁决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市建设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予以拆除 】。。 《 : 第:。十二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不》予,实行产权调换 】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照等材料—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到指定银行【。取款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或价格 !     条例所】。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估价原则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价格评估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不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搬》迁时未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搬,迁, 】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 第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其价值《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   ?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无能【力缴纳差《价的:由,拆,迁人:另行确?。。定所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状况其安!置地点与《拆迁地点的区位类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拆迁《地点属一《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二、三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二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三—、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三级区位【的可安?置在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四级以【下区位?的在原区位安—置 : ? ,     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平面图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预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将其中一【次评估的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 !   —  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  评估机构—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的该估价!报告不?。得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   》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因:拆迁当事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租赁关系终!止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货币补偿费 ! :  ?  : (:一):属于公企《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二)原公】企房:屋拆迁?前,产权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仍】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公企房屋》的确认?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房屋;》  !   ?(三)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生活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二)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安】置地: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按户(《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公?房,由房屋承租》人)领取《 :    — 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 : ,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每月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涉及的按月发放的】各项拆迁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