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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政府令《 第138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 —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  】 ,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  (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   】  (?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 《 ,第六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 :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 ?第八: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未使用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该《拆迁: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第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以及?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裁决 】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市建设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予以拆除》 》 《 第十二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不予?实,行产权调《换, : :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照】等材料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到指定银行取!。款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或价?格 《   》 , 条例?所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估价原则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价格评—估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不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搬迁时【未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搬迁】 —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 第【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其,。价值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 ,。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无能力缴纳差价的由!拆迁:人另行确定所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状况其安《。置,地点与拆迁地点的区!位类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拆迁》地点属一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二、三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二: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三、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三级区位的可【。安置在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四【级以下区位》的在原区位安置 !  【   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平面图】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预—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将其中一次评!估,的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 】   【  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 : ?    评估—机构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的该估价《。报告不得《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因拆!迁当事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租:赁关系终《止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货币:补偿费 《 :    —。 (一)属》于公企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二)》原公企?房屋拆迁前》产,权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仍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公企房【屋的确认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房:屋; !     》(三)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 , 第二十—四条 生活》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二)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安置地—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按户(【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公房由房》屋承租人《)领取 》 ,。  ?   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每【。月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涉及的按月发放【的各项拆迁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