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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政府令 《第138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 :   》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 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 】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     (—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 【     (【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   —。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 第六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 第八?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未使用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该拆—迁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第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以及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裁决 ? , :  :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市—建设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予以拆除》 —。 第十—二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不—予实行产权》调换 — ,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照等【材料: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到指定银行取—。。款 :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或价格】 :    【 条例所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估:价原则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价格评估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不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搬迁时未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搬:迁 —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 ?。 《 第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其价:值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无:能力缴纳差价的由】拆迁人另行》确定:。所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状况其安】置地点与拆迁地【点的区?位,类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拆迁地点属【一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二》、三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二?。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三、【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三级区《位的可安置在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四级以下区!位的在?原区位安置 — —   ?  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平面图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预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将其中一】次评估的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 《     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 评估机构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的该估【价报告不得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因拆迁当【事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租赁】关系终止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货币补偿费》。 《   《  :。(一)?属于公企《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被拆迁—。人,; —     (二!)原:公企房屋拆迁—前产权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仍,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 !    公企房屋】的确认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 ,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房屋; ! 《。     (三)】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 第—。二十四条 生活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二》。)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安置》地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按户(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公房由【房屋承租人)领取 !  》   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 】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每月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涉及的【按月发放的各项【拆迁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