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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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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第1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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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
】。 第三条 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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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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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 (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
《 , ?(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 《
(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
】 :(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 》。
—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
《第六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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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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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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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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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未使用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河道、防洪】墙、给排水设施【、,广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本身占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应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该拆迁单位】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十条】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以及【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裁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市建设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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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住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并予—以拆除 《
【 第十二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浮房)不予实行!产权调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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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照【等材料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持【。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明到指!定,。银,行取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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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价格是—指估:价时点的估价对象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值或价格》
! 条例所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估价原则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的价《格,评估时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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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人《不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搬迁时未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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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也可【。以要求?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房!的安置用房的房价】中与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等值部分由拆迁人!支,付;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后10日内支【付给被拆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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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其价值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
? :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价值高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人无能《。。力缴纳差价的由拆迁!人另行确定》所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状况其安《置地点与拆》。。。迁地点?的区:位类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拆迁地点属】一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二、三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二级区位的可】安置在三、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三级区位—的可安置《在四:级区位;拆迁—地点属四级以—下区位的在》原区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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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平面》。图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办理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相:。。当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
《 (二)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预交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将其中一次评估的!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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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选—择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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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向评【。估,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并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说明估价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
】评估机构《在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的该估价—报告不得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因拆—迁当事人不》予配合造成》估,价,结果失?实的评估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租赁关系终止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货币:补偿费
】 (一)】属于公?企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70%补偿给承!租人3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二)原公企!房屋:拆迁前产权》人或承租人有一【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后仍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100%补—偿,给,被拆迁?人
! : , 公企房屋》的确认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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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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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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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 —
第二十四】条 生活《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 (二)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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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地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助费标准为搬迁补】助费按户(》私房按产权证、【公房按租《赁使用证计户)一】次性发放每户4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公房由房屋承【租人)领取
【
? ? 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超!。过2天?扣发1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各项补助费! ,。
》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每月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月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1.2—%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每超过5天扣】发1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但,最多不得扣》发超:。过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 ,被强制拆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补助费并】扣发6?个,月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涉》及的按月发放—的各项拆迁》补助: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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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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