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 】第9号 》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家【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 第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第九【条 鼓励、》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销售!。、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内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民用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五)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六)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七)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对建筑节能实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会同工程建设各方!签署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并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分专—业,。设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节能】。构造详图;(三)】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省、市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和相】。关计算书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二)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三)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五)保—证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二)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采暖:制冷系统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对—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部位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四)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五)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对【未进行建筑节能工程!。子项目分部》、分项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使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对其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分,类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能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耗情:况测评 第三十】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不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二】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建筑的?。各用能?部分:进行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控对建筑用能超标!的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使用空【调制冷、采》暖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应受到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第四—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