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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