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
第十三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