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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