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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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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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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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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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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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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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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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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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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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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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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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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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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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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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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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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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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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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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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