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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款;  》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