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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