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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