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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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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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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号
】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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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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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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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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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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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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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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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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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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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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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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