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