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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 ,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