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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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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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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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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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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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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