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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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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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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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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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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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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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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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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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