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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市长崔杰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 ,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一条 !。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