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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 第23《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  :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款; —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 ,  : ,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