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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   各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六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 》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并公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九条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定额     前!款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     前—款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基价!表、: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 第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 》 第十二条 — 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持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建设》单位计取养老保【险费:用  《  : 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投!标报价和编制—标底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最高费率估算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范围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款!调整:因素和办法;—。。     —(三)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四)【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时的价款计】算方:式;     】(五)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式;  】   ?(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七)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八】)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   (《九,)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二)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十三】)与: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 工程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  :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  :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不高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  :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七条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一):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   (二)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逾?期不予结算的承包人!送,交的竣工《结算视为《已被认可 —    (》三)合同对结算【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 第十八条》 :。发包:人对于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发包人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 ,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接受委托审—核已为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竣工结算!;   》。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以此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  :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其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档和制度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合同!和文件;《    》 (三?)纠正?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执业?。。规程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办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需!要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