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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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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