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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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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