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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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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