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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