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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 ,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