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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