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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 ,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