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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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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