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 ,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 ,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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