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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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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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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