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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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1【。月1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3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电、气、—油):。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 第五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劳:。动保障、财》。政、工商、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相关审批》部门在征求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热电企业《应当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按照—设计的供热能力【保证供热需要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及】时报送给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企业
》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既有【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供热应当逐步推【行计量供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热《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范—围夸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第十七条— 由于热经营企业】。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正常!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预计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供热发生】弃管供热的其供热设!施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条 热经营企业!发生歇业《、撤销、分立、【合并、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热经营企业》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热用【户室温合格率—、热用户报修—。修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和质【量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发展热用户需要发展!热,用户的应《当向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定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热用户或者】用热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当与热《经营企业《重新签定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热经—营企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管网连接;》
(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
(三)—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四)擅】自调节?进户阀门;
— (五)》擅,自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供热系—统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 住宅《。。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外(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管理!。热用:户楼外入《户阀门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维】修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应当到》热经营企业办—。理会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
!(二)在《管网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管支架《悬挂广告牌匾;
! (三)利用管网沟!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弃管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城市供热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的供热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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