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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条 】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六条 !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 , ,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  【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 : 《。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八条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 ?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 :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   《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 ?第十四?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十:。五条 ?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 《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 , 第十九条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 》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 ,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