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建标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派出所,包括行使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城市公安分局。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