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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68—号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洪 虎 —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四)植被】。管护措施;》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