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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1?68号?。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     》(四)?植被管护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