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68号— :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 ,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植:被管护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