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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植被管《护措施;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