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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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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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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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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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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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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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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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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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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 ,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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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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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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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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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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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范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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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四)植被管护】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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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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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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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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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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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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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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