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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 ,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四)植被管护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