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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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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 ,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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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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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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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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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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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 (四)植—被管护措施;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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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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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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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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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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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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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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