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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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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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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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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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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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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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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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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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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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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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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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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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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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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 (四)植被管护措!施;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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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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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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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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