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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省》政府十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治理荒漠化土地,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生态草建【设区域的具体范【围,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确定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草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是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灌?、草相结合的—生态植被  【   本办法所称】。生态草建设》,是指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采取封地管育、【植灌种草、林草【结合,促进》植被恢复《和改善,治》理荒漠化土》地,。的综合性生物和工】程措施   【  本办《法所称荒漠化—,,是指因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主要指【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和草!原退化 第五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草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牧业、《土,地、水利《、环:境保护、计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态草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态草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  (二《)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 【 ,   (三)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    《 (四)国家—投资与?。。地,方多渠道投入—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  】   (五)坚持】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 》 第八?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并实施考核—对在生态《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生态草建设活】动 第《。九,条 省及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生态》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生态草建设规划【。应当对?治理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草建设的时限—、步:骤、措施、》植被恢复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凡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以及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生态草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生态》草,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草—建设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生态草—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生态》功能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十四!条 :。省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草建设【用地的面积、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省荒漠化治理—基金制度荒漠—化治:理基金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和认治《投资等方式筹—。集    — 荒漠化治理基金必!须用于生态草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草》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建设生—态草实?验示范基地,引【进和培育优良草【种、树?种,:提高生态草》建设科学技术水平 ! 第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进,行公益性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和进行—技术指导  【   从《事,公益性生态》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种!。。植的植被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护?,并应?当按照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治理 — ,第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生态草建》设区内国有荒漠化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生态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 生态草建设区【内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荒漠化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草建!。设,,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委托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生态草建】设的,?应当签订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利性!荒漠:。。化治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治理活《动开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一《),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二)符合!生态草建设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  (二)》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  :   (三)主要治!理措施;《  ?   ?(四)植《被管:护措施;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为进行生态草建设!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按照—生态草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并不得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的用途 】 第二十三》条 经?过治理达标的地【块,植被的平均【覆盖度应达》到85%《以上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草营利性建【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得,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态—草,建设:活动的,应当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荒:。漠化土地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面【积,和等级、四至—界限、承包期限、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 ,    《个人承包的生态【草,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   ?承包期满《,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 第二十七》条 生态草建设用】。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流转,【实行合作《经营的,经合作各】方同意,可以—。流转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荒漠【化土:地治理的,可以【依法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 第三十—一条 确因科研、】教学需要,到生态草!建设区采集》标本的,应接受【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排放污?染植被的废液、【废气、废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各种行为—,由:县级以上生态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生态草巡—护稽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治理技术】标准和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擅自改变【生态草建设用地用途!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挖沙、取土、耕【作、刮?碱土、挖植》物,。等破:坏,生态草建设用—。。地植被及其建设【设施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赔偿损失】。,并按放牧大—牲畜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放牧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向生?态草建设用地—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生态草建设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拒?绝、阻碍生》态草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