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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