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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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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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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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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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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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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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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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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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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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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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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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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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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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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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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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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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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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