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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