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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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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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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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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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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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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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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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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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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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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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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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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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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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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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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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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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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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