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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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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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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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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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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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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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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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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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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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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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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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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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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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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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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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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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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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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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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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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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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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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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