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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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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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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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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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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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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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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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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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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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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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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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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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