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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 省长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