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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