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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