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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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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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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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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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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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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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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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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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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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