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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 ,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  :  :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