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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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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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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 , (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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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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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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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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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 ?(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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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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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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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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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 (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 (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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