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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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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日起施行
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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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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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 ,(一)?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 , (二)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茶馆【、健身馆、桑拿浴】室、足疗室、按摩室!等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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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体育场【(馆)、室内—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 (四)—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旅店等餐饮、【住,宿,场所;?。
《。 (五)商场【(店)、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零售场所;
【 (六—)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官、文化官、】寺庙、教堂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和【宗,教活动的场所;
! (七)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焰火晚会【、灯:会等举办大型公众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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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及】其室内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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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宿舍楼;
! (十?)银行?、证券以《及,电信行业的》营业厅; 》
《。 (十《一,)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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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的一定规模是指室!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的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容纳《。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部分具体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消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消防经】费的投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使【消防工作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乡?(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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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修建通向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消防车灭】火救援取《水通道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为扑救火灾!提供消防用水
【。
: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时在本村取水—的地点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能力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逐步改】造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房屋和!用电线路《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春季和冬季防火期!、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以及其他集】。。会期问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在农村【建设供电《、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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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村(居)民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督促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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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
: ,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 《。(,五):。落实老弱病残—以及:其他需要救援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的柴草》、庄稼秸杆以—及其他可燃》物,品堆垛超《过2立方米的其【与建:筑物、电气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5!米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
! : (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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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烧荒或者《。焚烧:庄稼秸杆时应—当落实?防,火安全看《护措施避免造成火灾!。;
— (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活【动有关的消防安【全由该?场所负?责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和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公众聚【。集场所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公众聚集场所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牌匾!等,装饰物品不》得,影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的《窗户:。上,不得设置影响火灾】逃生的遮挡物必须】设置整体玻璃窗【的,玻璃:厚度不得超过0【 . 8厘米;【必须设置栅栏—的应当设有能够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个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场所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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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厨】房和从奉熟食—加,工、首饰加》工活动等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应当采【用不可燃烧的隔墙】与其他营业部—位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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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内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或者物】品通过时不得处于开!启状:态;:。在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消防设施其维护责!任,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中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检测一次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有效—运行状态.检—测结果?。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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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得脱岗更夫不得在!值班时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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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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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拨打《。火誉电话《报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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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启动消防—设施:;
《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和【疏散人员;
【 (四)【。任何人不得拖延、】阻拦报告火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可】燃,物,品堆垛?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遗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组织人员《、车辆代为搬迁搬】迁所需的成本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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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在无人】员、物品通》。过时:处于开启《状,态或者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场所: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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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夫在值班—期间睡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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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有关责《。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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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营业性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二年内因违反规定】封堵、?锁闭人员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被处以3次【以上誉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再次封—堵、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依法责?令该:场所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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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派出所实施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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