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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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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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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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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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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均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 本办—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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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场地【位于火山潜在—喷发危险地》区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要做火山地震灾害预!测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列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严格!按许可?证级别及其规定【的范围?。。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须持:。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经我省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资格验证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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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提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建设和设!计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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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评审》完毕: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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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从事地震、【计划、建设》。、地矿等方面—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位于同《一地震小区设防单元!、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相,同的:同类性质的邻近【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可参照相邻【场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须事《先,报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取得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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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关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州)以】上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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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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