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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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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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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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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以及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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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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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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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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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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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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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或者必须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使用散装—水泥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150—立方米?以下的?;
(】二)建设工程需要】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所?在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 (三)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 因(一)、【(二)、(三)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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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定的【要求编?制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在《使,用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到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视其工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合理运输—线路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提供行—车方便
第二【十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由【征收机构向其返退】相应数额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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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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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机构征收
】 ,。 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省》、,。市(:州)分成比例缴入国!。库
?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拨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免】征、减征、缓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施工、储存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免征《、减征、《缓,征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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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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