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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214号 !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以及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 ,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城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或者必】须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使用散装—水泥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   ?。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150立方米】以下的?;  《。   (二)—建设工程需要—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所在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   (三)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因(:一)、(二)—、(三)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定的要求编制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在使用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到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视》其工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合理运输线路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提供行车方》便 第二十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由征收机《构向其返退相—应数额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工程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机构》征收     】。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省、市(州)分成】比例缴入《国库    【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拨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免》征、减征、缓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施工、储】存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免】。征、减征《、缓征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