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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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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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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以及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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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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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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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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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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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或者必》须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使!用散装水泥》。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150立方米【以下的;
】 (二)建设工】程需要?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所在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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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 因(一)、【(二)、(三—)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定的要求》编制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在】使用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到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视其工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合】理运输线路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提供行?车方便
第二十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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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由!征收机构向其返退相!应数:额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 工程《。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机构征收】
》 ,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省、市(!。州)分?成比例缴入》。国库
》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拨!。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免》征,、,减征、缓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施工、储》存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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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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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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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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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免征—、,减征、缓征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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