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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 第21】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 ,  :。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以及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的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市(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指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  :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国家和省《。确定:标准的应《。当在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扶持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使用无毒无害—工业废?弃物作为掺》合,料生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 第十四条 —在设区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城区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具《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十六条 《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或者必须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使用散装水泥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累?计使用总量150立!方米以下的;  !   ?(,二)建设工》程需要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所在地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  》 ,。  (三)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四):因抢险、抢》修等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 因(一)、—(二)、(三—。)项原因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鼓—。励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定的—要求编制《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 :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在使》用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到所在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视其:工程建设的需要安排!合理运输《线,路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提供】行车方?便 : ,第二十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项目—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由征收机构向其【返退相?应数额?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  工程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机构征《收 :     》对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省【、市(州)分—成,比例缴入《国库    【。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拨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免【征、减征、缓征【;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施:工、储存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企业:按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处以3?00:元、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1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没】。有对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出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对水泥?生,产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免征、减】征、缓征《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