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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 — 第 《。。5 号  【。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森林工业总》局、农垦《总局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  (二)》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维护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 (:四)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筹措资金制定扶持和!激励政?策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站)《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隐患; 》。。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   (七)依法组!织和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火灾?的有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 ,。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  (?二)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五):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    《 (六)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村》)民区?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训练工作《;     (二!)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督促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申报备案》。;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理火灾报案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省公安机关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根据所在地消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三!),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每个】乡(镇)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和消防工作【需要:。应当设置《义务消防加水点并】落实冬季防冻设施;! , ,  :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三)?依法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七)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做好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 ,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   ?  (九)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二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  (二)对村【(屯)、场(所【)、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  (三)落实【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登—记、走访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健全监护措施;!。   《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者义务消防组织扑救!火灾: :。第十:四条下?列行政机关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  :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区分【地域、经济、环境等!客观实际情况 ! ,    消》防安全?责任书可以采—。取被:签订方?先行拟定具体内容】报签订方审查同意】的方式签订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目标责》任期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场】所(建筑物)—达不到?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产!权人、使用人有义务!落实预防措施—逐步达到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已经依【法投入使用的场所(!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者变更设计用!途时:应当:按照新?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并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布【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  【   ?对,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批复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前款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涉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的重要《企业重点基建工程】交,。通、通信、广—电枢:纽,、大型商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 第二十条》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     重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特】。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报市级人】。民政府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不得结案国务!院组织调查的特大火!灾事故除外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派出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者导致火灾发生!。或者致使《。火,灾发生后伤》亡、损失扩大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