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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 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 》 , 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