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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 》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 :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 【。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