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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 ? 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 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