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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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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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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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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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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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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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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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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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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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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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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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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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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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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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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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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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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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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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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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