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 【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