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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 , 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 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 :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 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 ,    —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 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    (》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