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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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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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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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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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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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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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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
》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与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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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于地方城【镇之外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由所在的!农垦分局《、农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由省农垦总局—或者:省森工总局》批,准经:批准的?各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内 》
— 第十条 与【地方城镇毗邻—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以下简称毗—邻小城?镇)和与《之,毗邻的建制镇可【以先由毗邻》各方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作为共同编—制该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基础?
》 毗邻小【城镇各方在》编制分区《规划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兼顾就基础【。设施的安排等相关】事宜同与之毗邻【的其他方衔接各【方,编制的分区规—划经省规划》技术:审查机构鉴定后【,按照隶属关系由】该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批,准并送另一方备案】
】 毗邻?。小,城镇所在的》建制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毗《邻各:方,对分区规划进行协调!共同形成该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能!形成总体规》划的分别逐》级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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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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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垦分局局】址所在地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垦—分局组织编制—报省农垦总局审批;!其他: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农场》、林:业局组织编制分【别报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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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经批准《后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是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由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实施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小城》镇规划
】。 毗》邻小城镇《。各方:经批准的分区规划】可以由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的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其》。。实施:项目与另一方相互】衔接或者《交,叉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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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垦、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规划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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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现代农》业、林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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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对—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多元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共同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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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居民区的住宅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形式新颖、】。功能:齐全、节约用地和环!境整洁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改善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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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采用建筑节能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与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小,城镇的?生产、生活设施应当!逐步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鼓励《推广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九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建设应当与【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特】征相协调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因地制宜地—保,留原始风《貌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资源》建设绿色生态—小城:镇 :
— 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对生产污染物【、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使污染源的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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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下—列建设?行,政,管理权限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 ?(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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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备案等建筑业管】理;
! (三)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屋产权产籍、物】业等房产管》理;:
—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市容镇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 (五】)其他建设行—政,管理
》 》 对违反《前款所列各》。。项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或者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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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统《一执法后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与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交叉执法或者】重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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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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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垦:区,、森工林区位于小城!镇以:外的其他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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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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