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