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