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