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