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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