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