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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计生、?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设置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管理该地震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定期进【行督查 建》设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工《程,;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达到监【测,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时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并逐步完】成全省城区地震小区!划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和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城区进—。行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结果【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按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外其他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由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以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 (】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堤【防、石?。油化工、大型矿山、!核电站及其他—核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四)大型发【、变:。电工程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干》线上的大型桥梁【大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特,大型火车《站的客运候车楼,】。航管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 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对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外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民用?航空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进,行鉴定 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采《油和水库蓄水等【诱发:地震以及火》山预警的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放】射性污染、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应:急救援等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实验;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装备和地震预】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九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教育和?防,灾技能的训练— 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至少每年—普遍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变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控制次生灾害危【险源预防传》染病:疫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和其他】专业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由专业搜【救、医疗救》护、工程《技术和后勤》保障等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召集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接—受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平时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居!民自救互救演练;灾!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担任【专业救援人员的向】导和翻译、》搜集灾情《、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疏散和】安置灾民《、协助医疗救—治、提供心理帮【助,服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 —本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标《准与:实施办法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和医疗?队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实施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具备?灾情速报、灾害评】估、辅助决策、调】度指挥等功能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 各级规划】。、民政、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计生、铁—路、统计、测—。绘,、水利、《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指挥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灾情逐—级上报体系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要求!保证地震灾区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报道的快捷畅通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引导灾?区人民抗灾自救倡导!全社会对灾区—进行援助《 第:五章 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破坏性地震灾】情,以及:总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第四十四条【 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公民互?助、保险理赔—和自筹、信》贷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组织》针对受灾群众—不同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和!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未执行】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 !(,四)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地震】监测设施《。。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一)!散布地震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