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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