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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