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