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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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