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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