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