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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