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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