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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