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