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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