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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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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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热》源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0万平方《米以下?热源项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核发
市—(地)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供热》主管部门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供热计量装】置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
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已记入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的】供热单位的资产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实—际供热面积不—足,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3%;
【。(二)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不足1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2%;
(三)实】。际供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不《足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1:%;
(四)实【际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0.!。5,。%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价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时应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
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六条? 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二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更新由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室?内隐蔽工程部分【。供热:设施损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责—任属于供热》设施质量原因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
?第五:十七:条 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
(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