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 建标库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建设“平安白城”、构建“和谐白城”这一主题,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 作方针,全面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探索消防工作新机制,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基本形成,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有效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城乡抗御火灾事故能力进一步增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壮大,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不断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大力推进。然而,随着全市“三大战略”、“六大功能区”的全面实施和吉林西部特色经济区的全力推进,全市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商场、易燃易爆单位迅速增多,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新技术广泛投入使用,诱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因素大量增加,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日趋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工作目标。到2015年,制定出台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并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制定出台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覆盖率达到1个/乡(镇),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2名;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人员死亡率控制在0.2/10万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将消防工作列为常务会议议题一次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文件精神,落实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委员会建设,落实人员、专项经费和办公场所,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每年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要定期组织召开专题消防工作会议,至少组织和参加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职责和分工,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要定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火灾事故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6.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管理。要定期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考评,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同时,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及授权管理范围、权限,依法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六小场所”、居民住宅区和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全面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保证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它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推动将相关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8.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加强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服务,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管。2013年,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一般单位基本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凡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9.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分别在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各县(市、区)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乡镇(街道)要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站,行政村(社区)要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点,明确专人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10.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支持并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11.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建立消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特别是要鼓励针对危险化学品、高层地下建筑、应急救援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理论创新和技术研发。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火灾扑救、应急抢险救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2014年,建成覆盖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视频监控管理系统。

四、全力强化火灾预防
    12.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工作量化指标,扎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及消防安全标准。

    13.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要完善消防安全配套功能建设,留足各类建筑防火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标准。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14.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要科学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在火灾高发季节或对火灾高危单位,开展针对性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公告和举报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和向社会公布。

    15.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强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16.严格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推动其所有人、出租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鼓励引导高层住宅建筑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和评估机构评定体系,由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标准,依法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17.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室内外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易燃可燃材料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落实用火用焊作业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选用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应用新型阻燃保温、隔热材料,在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设置的广告牌、宣传栏应采用不燃材料。

    18.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切实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行“社区平安使者”和“家庭消防安全”计划,扩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推进“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并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消防安全示范学校”;鼓励创作消防安全题材的文艺作品,定期举办消防文艺演出;充分发挥各类媒体消防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保安、电(焊)工、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乡(镇)政府负责人和社区、村(居)委会负责人、消防志愿者消防培训。督促行业、系统、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岗前培训制度,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五、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19.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做到“县城有蓝本,乡镇有专篇”。2013年,各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60%。2014年,完成和审批率达到100%,并全面组织实施。2015年,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标。

    20.加强消防站和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逐步增设消防站。到2015年,白城市要建成城北消防站、新城区消防站,各县(市、区)根据需要新增消防站。每个现役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同时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完成不少于3个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成一个具备多种灾害模拟训练功能的训练基地。依据《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标准》,及时更新各类执勤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2015年,各县(市、区)全部配置抢险救援车、登高或云梯消防车,配置能够覆盖城区的远距离消防供水装备设备,有地下建筑的县(市、区)配置排烟消防车,消防战勤保障基地配置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救援装备。加强消防体能技能室内综合训练场建设,2012年,完成消防体能技能室内综合训练场建设。

    21.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鼓励扶持个人组建民间消防队伍。2015年,凡属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所有行政村、50户以上自然村按标准配备1台以上消防机动泵及水枪、水带等器材设施。火灾高危单位和其它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22.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成立农村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农村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实行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干部任期责任制和驻村干部“包保责任制”,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2015年,所有村屯全部落实“七户联勤,五户联管”村民自主管理。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完善社区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和责任人,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实施消防工作奖惩。加强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设立“三个消防工作场点”,即一个消防活动室,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一个消防宣传栏,张贴贴近村(居)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画册,及时发布防火工作提示;一个消防器材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23.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政府建成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信息交换汇总、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等“三大功能”;建立交通、电力、危化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重点企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规范的值班执勤、教育训练、灾情处置等程序;按标准配置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由当地财政足额保障并执行当地高危职业工资标准。

六、切实强化考评和问责
    24.严格开展检查考评。要对照《吉林省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半年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并实现奖惩。

    25.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政府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地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