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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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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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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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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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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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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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