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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 ? 第《十五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