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 ,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 第?十五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