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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