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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47号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