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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九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