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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 第47号 —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