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7号】
: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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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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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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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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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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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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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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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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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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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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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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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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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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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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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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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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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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