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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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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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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第九条 —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十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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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
: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
—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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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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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 ,第,十九条 《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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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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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
: 第三十条 —。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
? , 第:三十八条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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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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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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