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 第四条 —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八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第九条 【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 : 第十五条 !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    《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八条 —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收费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三十一条 】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 :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 第三十九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