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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 第八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 《。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 》 第二十六条 【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二十【七条 ?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一条 !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 第三十二条 【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 】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 《 第三十五》条 :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