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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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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 ,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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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
:。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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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第,。二十七条 》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
第三十条 】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一条 —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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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
第三十【五条 ?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第—三十六条《 ,。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九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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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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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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