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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 第六条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 第七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第九条 《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 : 第?十五条? ,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 :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    《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第十九条 【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 第】二十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第二十一条 】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 第三十五!条 :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 第三十八条 !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