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
? 第四条 —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 ? , ,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
?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 《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制定集—。。中供热扩网计—划有关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扩【网计划发展集—中供热
】
: 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对既有建筑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
【第十:一条 ? 供热工程建设【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热源、热网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与供热!工程有关《的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热网管道【
》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 ?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 ,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
,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
, :
第》二十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 ,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因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热《
— ,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标准或?。者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 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 :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
: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
? (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一条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六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
《
第三十六条 !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 ,
?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
,
第三十九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二)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责】令限期供热并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可处:以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间等【实,际损失?。计算: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者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者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三?)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赔偿
—
—。 第四十五条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