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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11—.,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 第11—.02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11.0】3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之起施行 !。 《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 附录二《计算: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