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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漳政〔】2003〕》综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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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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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 ,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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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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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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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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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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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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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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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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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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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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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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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
】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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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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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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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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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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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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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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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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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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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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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
【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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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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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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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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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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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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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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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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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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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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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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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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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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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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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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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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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
【 :。(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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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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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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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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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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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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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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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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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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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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