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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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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2003〕—综14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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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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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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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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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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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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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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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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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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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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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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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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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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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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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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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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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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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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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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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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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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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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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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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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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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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
】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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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
!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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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
!(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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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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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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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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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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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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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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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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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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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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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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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
【 (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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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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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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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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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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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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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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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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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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