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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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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2003〕!综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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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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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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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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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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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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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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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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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
《。
?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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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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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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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
!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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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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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
】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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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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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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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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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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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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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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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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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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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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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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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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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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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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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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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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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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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
!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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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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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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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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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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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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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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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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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
《
—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 :。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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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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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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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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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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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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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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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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