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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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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2003〕综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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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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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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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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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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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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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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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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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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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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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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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
《。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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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
《 (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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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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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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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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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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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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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
】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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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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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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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 ,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
》。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
(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
》。
》 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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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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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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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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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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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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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
! 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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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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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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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
— (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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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 ,。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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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
【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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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
! 第二十二条 】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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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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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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