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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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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2003〕综!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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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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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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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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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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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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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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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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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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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
!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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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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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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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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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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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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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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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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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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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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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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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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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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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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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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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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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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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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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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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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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
【
》 第十?四条 ?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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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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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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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
—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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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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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
】 :(一)重要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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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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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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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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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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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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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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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
【
?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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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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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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