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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漳政〔2005〕】综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 》 :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 ,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 ,   ?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 ,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 : , ,   》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第六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具体:减半征收《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  ? ,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予上浮—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由建设单位依据八!项因素测算后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 【。  》  ? (一)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三)建—安,工程费; 》。。 《 ,  ?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 :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    — ,(六)贷款利—。。息;   ! (七)【税金; —    》 (八)3【%,以下的利润 】 ?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因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大户型的】其超标的部分按同】级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 ?   第十六!条 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并?。代缴到?。市房:管,局指定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 】 ?    《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 (三?)经:。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的; !    【(,四):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 !。  《。  : 第十九—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烈军属可以优先认!购, !   》。。 第二?十条:。 :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几户共】有产权的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 , —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 :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   《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  《  《 第二十二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 :    《 (《一) 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3年以上; 】    】 ,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  《〔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    【 , ,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在役时的》行政:职务:对应上?列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干部转业改》行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现任行政职务享受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 》   ? 第二十四】条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如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象可酌情允》许,按一般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二十:五条 解》除,租赁合同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与其职—级相对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    】 (一《)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    《 :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    — (四)《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房》改办; 《    】 (五)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 ?    ! (六)市房—改办会同区房改办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市、区【房改办?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   (七】),。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报市房管局—核准后公布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及市场价面积!。    !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基准 】  《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让方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    ! 第三十—条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缴交如下款项全额】纳入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商品房》。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差额部分款—项扣除超标部—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后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以及》房改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公示登报的费用】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所!得收入扣除建设【成本和3%的利润】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外余额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的普—通商品房用地的评】估,。价格:与原划拨土地价格】的,。差,额收取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    【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内予—以记载 《  !  : 第三十二条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 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