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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05》〕,综19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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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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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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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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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 第四条 》。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
》
(二【)会:同市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
?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 :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 第六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具体减—半征收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 :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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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予上《浮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一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由建设?单位依据八项因【素测算后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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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
】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三)建!安工程费; 】
,
》 ,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
(六)【贷款: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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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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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以—下的利润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因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大户型《。的其:超标的部分按—同级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
】
》
—第,。十六条 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并代缴到市房【管局指?定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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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
,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
(三)经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的;
!
(四)【。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
】
:
【第十九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烈军属可以【优先认购 —
!
第二十条】 , 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几户?共有产?权的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
,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
【
第二十二【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
(一) ! 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3年以上; !
】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 〔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
》。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在役时】的行政职务对应【上列:。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干】部,转,业改行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现任行政职务享受】相应住房面积标准】
》
】 :第二十四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如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象】可酌情允许》按一般?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解除租赁—合,同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与【其职级相对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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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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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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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
】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
? ,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
: (四《)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房改办; !
》
:
(五)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
—
《。 (六《)市房改《办会同区《房改办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市、区】房改办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
? :
(七—)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报市房?。管局核准后公布 】
《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及:。。市场价面《积
》。
《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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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让方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
【 ,第三十条 》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缴交如下款】项,全额:纳入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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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商品房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差额部分款项扣】除超标部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后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以及房改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公示登《报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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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所得【收入:扣除建设成本和3%!的利润?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外余额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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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的普通商品房】。用地的评估价格与原!划拨土地价》格,的差额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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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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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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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内予以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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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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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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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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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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