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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漳政综〔】2007〕135】。号 《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漳州市》人民:政府  】  :     》   ?        】       】  :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 ,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 】 ,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 !    》 ,市规划?、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城市【执法、?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应当】将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测?绘成果及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地下《管线不?清或资?料不全的应》组织开展对》该,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登记!告知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审批的必要材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跟踪指导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   【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   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可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时应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阅,情况 【。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管: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 :   【 市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该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    在】作业前,《测绘单位《。须到市测绘管理【、服务机《构,。查询城市控制点坐】标确保测《绘,成果: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 (二)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    (!三,)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  :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满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要求)!; : 《   ?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等); —    (!。六):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 【 ?    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竣工图及!竣工测量资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 , 《  :  第十四条 】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的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书面报》告 ?。 , ,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业主】。单位把管《线出租所有涉及该管!线的管理均》由原管线业主单【位,负责地下管线—出售的出售前的档案!管理由管线开发单位!负责;?出售后由变更后【的业主负责 】 ?  :。  第十七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给予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及认可文件 ! —   第十八条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  ?  第十九条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   — 第?二,十条 ? 市建?。设局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及?。保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中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 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