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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 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 第—六,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应当新增》的,建设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 》 ,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  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 , ,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    《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月对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  :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  :  :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     】 (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   《   (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列入工程概算!的消火栓建设—经费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该项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是】单位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三!),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  (四)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