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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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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 , :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五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
第六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应》当新增的建设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 》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 !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
! 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月对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
【 (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
(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列入工程概!。算的消?火栓建设经费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该项—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是单《位,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的】;
【 (二)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 (三)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四)!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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