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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 ,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工《程设施发展规—划需要?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应当分别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招标!。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  : ,  (一)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定额标准核拨【;    【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  :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利用市政【工程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