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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9月3《0日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