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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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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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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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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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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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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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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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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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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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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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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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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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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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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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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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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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