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六!)代收手续费;
! :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