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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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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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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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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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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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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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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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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 ,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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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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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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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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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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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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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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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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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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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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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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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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