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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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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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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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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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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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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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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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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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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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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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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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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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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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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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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六)代收手续【。。费,;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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