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 ,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