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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30】。。日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 ,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