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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9,月30日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  :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 ,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