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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9月30日 】 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   【   (《2010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用,管理  》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物包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装运、】储存、使用的水泥 !    —  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    预》拌砂浆是指水—泥、砂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成份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和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建:制镇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    《  前款区域以外的!大中型?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前—。两款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可】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范围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    《。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     (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第九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市、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市、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由》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承担工!程任务确需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承运】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运输合同—等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临时停靠时不】得,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 】  :  :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 】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管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  《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征收 !     【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  : 各:县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预《收 第二十一条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或者!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     【 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返!退预缴专项》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初审!符合返退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 】     》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不予返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     》 (一)新建—、改造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的补助; !     》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设备的补—助,。;   》 ,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宣?传,与奖励;  【   ?   (六》)代收手续费; 】      (【七)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每吨砂浆处以七!。。十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符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