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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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 ?。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 :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构】台班价格;
【 (五)工程!造,价指:数;
》 (六)工【程量:清单:位,计价规范;
【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造《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应当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位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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