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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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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 ?。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 , :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构台班价格;【。
(五)!工程造价指数;
! : (六)工程量】清单位计价》规范;
》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造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应当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位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 , ,。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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