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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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构台班价格;
【。 》。(五)工《程造:价指数;《
: : (?六)工?程量:清单位计价规范;
!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造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应当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位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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