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胡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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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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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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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 ?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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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 ,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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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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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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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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