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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   ?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   ?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 ,。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