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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 ,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胡宪 ?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  :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 《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   ?。。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   》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