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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 总 ?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