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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 第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第二十条 【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