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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   第十》。。二,条 :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八条 《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