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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激励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