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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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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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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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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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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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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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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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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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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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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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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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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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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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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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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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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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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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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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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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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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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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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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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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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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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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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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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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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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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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