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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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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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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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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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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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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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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 :第十七条 》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 , 第十八《条 :。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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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二十五条 【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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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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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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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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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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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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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 激励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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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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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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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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