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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  第?十七条? ,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 ,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