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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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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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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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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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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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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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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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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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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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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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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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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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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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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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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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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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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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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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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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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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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