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 第三章 —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