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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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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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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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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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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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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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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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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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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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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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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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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
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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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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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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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四《章 :。 既有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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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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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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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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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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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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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第五章 !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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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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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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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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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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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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