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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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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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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材料和产《品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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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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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市》政公用、环境保护、!财政、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培训未经》建筑节能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节》。能,技,术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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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朝向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完善本市!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公《告,制度及取样送检【制度及?时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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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节?能项目能效》评定:制,度,
第》十三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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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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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
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居住建【筑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大,型公共建筑》。和规划?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中水?回用设施
》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有建筑节能方—面,的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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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节?。能设计施工》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领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技术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观】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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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记录表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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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产品—等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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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建筑能《效评定工作经评定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评定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评定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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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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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第五章 《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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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
(一)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建?筑节能宣传、教【育与培训;
】。 ,(二)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三)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和标识!;
(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效审计;
—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七)更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 (八)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九,)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更低《能耗建筑《工程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八条《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 (: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四)建设单—位采购的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 (六)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七)施工!单位对国家》。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未!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八)施【工单位使用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
》(九)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 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评定或者—建筑能效评定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建筑采用节【。能措施
《
第四》十四条 《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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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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