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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发放》散装水?泥设施逐步提高散】装水泥销售比—例其散?装比例的实》现期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 第【七条 生产》散装水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    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  : 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以上《 :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    其他区【域应当逐步》限制现场搅》拌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率  】   禁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年使用水泥总量!1000吨以—上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   因工程建设】需要:或交通条件限制【需要现场搅拌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勘验后可!以现场搅拌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前,款规定车辆》需要进入禁》止通行、《禁,止停车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 !  :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交通控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袋装水—泥销售数量或上一】年,袋装水泥使用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专—项资:金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 第十三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使用》水,泥数:量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列入工程预、概算!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 第十五条 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上交市政】府,。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办的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