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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长政—发[2012]【。8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建设全国》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的目标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居—住及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本!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 ?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和评价准则》并监督执行 】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 》 三、?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   (二)—上党新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 【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遴选—专,家组织?审,议决定是否》选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或产品 — : , 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 七、》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奖励 !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 九、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长《治市人民政府 ! 2012年—8月1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