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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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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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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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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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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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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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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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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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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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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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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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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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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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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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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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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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 则
— , 第三十三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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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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