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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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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第四条 《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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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资格审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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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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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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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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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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