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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 轮候与配售(【配租)
》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第二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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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