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
,。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
第三十】二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