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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 轮候?与配:售(配租) 】 第十七—条, ,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    (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  :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第三十二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