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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 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 ?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  (?一,。)无房户; — ? ,   ?(二)危房住—户; ?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 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 第?三十二?。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