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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 第十?。七条 ?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 , 第二十《八条 ?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