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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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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
,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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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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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 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一?)无房户;
—
《 ,。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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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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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第《二十七条 》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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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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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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