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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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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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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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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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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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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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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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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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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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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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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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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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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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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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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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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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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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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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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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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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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一):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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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房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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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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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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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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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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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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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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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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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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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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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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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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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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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三十四条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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