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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 第七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 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 》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五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 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  (一)无房【户; —  :  (二)危房住】户; —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