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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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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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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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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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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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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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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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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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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 》。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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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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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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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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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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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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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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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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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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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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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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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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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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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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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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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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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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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户;
】 (二)危房【。住户;?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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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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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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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 —。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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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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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 ?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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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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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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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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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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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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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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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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