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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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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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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中小套型住房】
— ,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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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
? 各县(【区、市?)、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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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应当遵循供应【。标准公正、供应程】序公开?、配售结果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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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 :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报民政部门—核实:情况
》 《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和购买资格!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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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
, 》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
, 第十条 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
(】一)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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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 (》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 《(八)?同意由政府》收购:。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 第十一条 【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事宜
】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的规定《补正相关材料
【
: 《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的形式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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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
: ,第十六?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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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应住房前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拟供应对象》是否符合供应条【件,进行复核
【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买】(租:。赁)顺序应当邀【请监察机关、供【应对象代表》和,媒体参与公证机构】公正通过电视直播】、网络视频播报等】形式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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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租:赁)
! (一)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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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危《房住户;
!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 《 (四)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或者房屋》。。已被征收《处于过渡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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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购买(租【赁)顺序确定后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购买(租】赁)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供】应对象签《订购买合同
! 申》请,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购《买面积、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部,分,购买、部分》。租赁协议并提供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按?已购买?部分的价格》。购买承租部分
】 》 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供求状况按照【核准的租赁面积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予!以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以【在承租过《程中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概况、购买(租赁)!面积、?产权份额《、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 : 申请人自动放弃!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进入轮】。候程序轮候顺序排】在同期轮候》对象之?。后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区位【、市场、《供,应,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未经确定公布价格】不得销售
—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制度向登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定—向销(预)售严禁】采取团购、认—购等方?式变:相销(预《)售
】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收购房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收购价》款可以冲《抵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购房款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所!承租住房《(租赁部分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和!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办理》权属:登,记时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载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及?产权份额等信息
! :
? ,第二十六条 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者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减免的各类】。收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没有【补交的不得》上市交易
!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一)已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在】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将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转让的;
】。 (【四):在所:购买:(,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租《赁)
》。。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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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骗购(骗】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照不低于1.【2倍的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处置【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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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租赁)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工作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档案包括购买!家庭汇总名单、文件!。。、报表、图册—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人收—入、财产及》住,房证明、《审核记?录、登记及》轮候记录、购买【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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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购买(》。租赁)、交易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 附 则
!。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市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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